行政起诉状
原告:XX程(大连)有限公司,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XX号室,法定代表人XX,系该公司总经理。
第一被告:大连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法定代表人XX,该局局长,住所地大连市XXX路XX号。
第二被告: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法定代表人XX,该局局长,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XXX路XXX号。
第三人:穆XX,男,XX年XX月XX日生,汉族,住XX市XX号,身份证号:XXX。
诉讼请求
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第一被告作出的XX字第XX号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。
事实与理由
原告与案外人XX签订《承包协议书》,将“A地块XXX”项目分包给案外人,承包方式包工包料。案外人XX雇佣第三人到该工地工作。XX年XX月XX日第三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。
第三人向第一被告申请工伤认定,第一被告于XX年XX月13日作出XX字第XX号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。原告不服,向第二被告申请行政复议,第二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做出XX字第XX号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,认为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适用依据正确,程序合法,内容适当。
第三人与案外人XX形成劳务雇佣关系,而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,原告与案外人XX形成承揽工程法律关系。第一被告仅凭第三人陈述就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形成劳动关系,认定第三人受伤属于工伤,没有对用工主体进行细致的查问,也没有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取得明确、客观的证据,导致得出的结论不符合事实。因此,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证据不足,认定事实错误,适用法律法规错误,程序违法,应予撤销。
此致
大连市XX区人民法院
起诉人:
年 月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