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买卖合同纠纷”案例
案情简介:
XXXX年XX月XX日,原告与C公司签订《标准采购订单》,约定C公司向原告购买1台泵,分别为:蒸汽冷凝液泵\大连果果泵业;货款为XX元;交货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;付款方式:货到验收合格并收到合格发票后付款。
次月XX日,原、被告签订《采购合同》,原告为买方,被告为卖方,合同约定:一、采购的产品:位号P01202,卧式离心泵,数量1台,型号为PC100-2250-5.0;四、验收标准和方法: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、产品国家标准、质量要求验收,包括型号、规格等,为验收合格标准。合同中未约定泵的品牌。
合同签订后,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XX万元。XXXX年XX月XX日,被告委托XX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运送泵,由原告工作人员蒋某签收。
被告交付产品一个月后,C公司向原告出具《说明》,载明:“我公司从A公司签订采购了1台果果泵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卧式离心泵。在安装调试过程中,泵体有裂缝。在厂家人员维修过程中,我公司获悉B公司供应的泵并非由果果泵业有限公司生产,而是出自B公司的假冒产品。我公司便将问题泵全部卸下。……另行在果果泵业有限公司采购了1台泵用于更换假冒泵。”
原告认为被告提供了假冒产品,严重违反合同约定,故诉至法院: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《采购合同》,并要求返还货款及定金。
案件梳理:
本人作为被告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,向法庭提出以下几个辩护观点:
一、案涉《采购合同》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同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、法规强制性规定,是有效的合同。合同签订后,双方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权利义务,因此案涉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。在此情况下,原告诉称,被告提供案涉泵是假冒“果果泵业有限公司”生产的泵,因此导致无法无法实现合同目的、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、返还货款,没有法律依据。
二、在双方签订合同时,约定了产品的位号、名称、技术参数、泵型号、单价等,被告亦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的产品,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的泵就是“果果泵业有限公司”生产的泵,因此,被告并未违反合同约定。
三、案涉泵已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定交付,并已实际使用,原告仅以其客户出具的书证证明案涉产品系假冒产品明显依据不足,且不足以推翻案涉《采购合同》的约定,不应得到支持。
案件结果:
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。